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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国专利侵权审判新动向的思考

作者:知识产权报 闫文军
一看到这个题目,很多人可能会产生迷惑,是不是作者在鼓励专利侵权?其实我在这里想谈的是法院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是否判令停止侵权(即发布禁令)的问题。在专利有效期内,如果专利侵权行为仍在进行,而法院又拒绝发布禁令,实质上法院是在说:专利侵权可以继续!

在我国,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后,而原告又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害的,除了专利已经过期的情况之外,法院一般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笔者还未见到在专利权有效的情况下不支持原告此诉讼请求的判决。

但是,今年美国法院的几起专利案件判决说出了另一种声音。

今年5月,美国最高法院就诉eBay案的禁令问题作出判决。专利权人MercExchange将网站经营者eBay告上弗吉尼亚东区地方法院。法院在认定专利有效且被告侵权后,拒绝发布永久性禁令。案件上诉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后,该院认为,除非有例外的情形,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的一般原则是发布永久性禁令。因此,该院于今年3月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布了永久性禁令。美国最高法院受理了eBay的上诉,在判决中认为,在决定是否发布禁令时,衡平法院的“四要件”适用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这四要件是:第一,原告受到了不可弥补的损害;第二,成文法规定的救济不足以弥补这种损害;第三,从平衡原被告双方困难程度来看,应给予衡平救济;第四,永久性禁令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美国最高法院指出,专利权是一种个人财产,有排除他人使用的权能。但是,权利的创立和侵权时的救济不是一回事。只有在法院认为依据公平原则是合理的情况下,才可以发布禁令。最后,美国最高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美国最高法院的上述判决,改变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发布禁令的“一般规则”,限制了发布禁令的条件。根据美国最高法院设定的标准,美国地方法院陆续作出不发布禁令的判决。

今年6月22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了eBay案后的第一件禁令案件Abbott Labs v. Andrx Pharma案。在判决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禁令判决,提出原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竞争不能说明原告的损害不可弥补。在11月17日判决的PHG Tech v. St. John案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撤销了地方法院的临时禁令。

今年6月,德克萨斯州东区地方法院就z4诉微软公司的专利侵权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微软公司在生产Windows XP和 Office软件时故意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但法院驳回了z4要求发布永久性禁令的请求。法院认为,原告的专利在微软的产品中只是很小一部分,原告所受到的损害并不是不可弥补的;根据微软的产品数量计算合理使用费以金钱赔偿的方式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害;发布禁令给微软造成的困难超过不发布禁令给原告带来的有限的、可克服的困难;针对微软发布禁令可能使公共利益受到负面影响。

今年8月,德克萨斯州东区地方法院作出了拒绝针对丰田公司发布永久禁令的判决。法院认定丰田公司在汽车上侵犯了 Paice的专利,由于Paice没有证明其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而丰田公司显然可以补偿其损害;专利只是丰田公司产品中的一小部分,而禁令给丰田公司带来大麻烦;原告曾提出向丰田公司许可该专利,这说明金钱赔偿是可以充分弥补其损害的。

在今年8月的Finisar v. DirectTV Group案件中,德克萨斯州东区地方法院拒绝发布禁令,但发布了强制许可。法院认为,专利权人没有不可弥补的损害,因为它没有制造或许可该发明,而被告有经济实力进行赔偿;因为市场上只有两个竞争者DirectTV和EchoStar,针对 DirectTV发布禁令将使EchoStar成为垄断者;强制许可足以充分补偿原告;发布禁令给DirectTV带来严重困难,“数千职工失业,1500万人不能看电视”。

在这些法院拒绝发布禁令的案件中,被告几乎都是“强大的”侵权者。因此,有的美国律师提出,“要想避免禁令,就得成为一个非常成功的侵权者。”但是,从另一个方面看,美国正在限制对专利权人的保护,更多地从维护公众利益出发作出裁判。

美国关于专利侵权中禁令制度的新动向,无疑会对世界范围内专利执法带来影响,同时也值得我们深思。近些年来,我国在不断强化对专利权的保护。虽然我国有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从理论上说法院也可以拒绝作出停止侵权的判决。但是,这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应用。拒绝发布禁令,实质上相当于一种更方便快捷的强制许可。当外国专利权人对我国企业进行专利封锁,并危害到公共利益时,拒绝发布禁令不是可以成为我国企业对抗专利封锁的有力武器吗? (end)
(投稿) (如果您是本文作者,请点击此处) (2006-12-30,阅读40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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